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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3号



原告:毕**,女,汉族,1989年8月30日,住湖北省公安县,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08307***。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肖**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诉被告惠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负担。

审 判 员 周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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