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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88号



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肖**。
委托代理人:朱**,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身份证号码:332624197211263***。
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诉被告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为10B2304号,注销预售登记号为330001**;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9323.5元、欠款违约金以及欠款利息共计人民币62515.6元,合计111839.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及房管局解除合同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吴**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区西区**园第2幢一单元1805号房屋,总价款为493235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即签订合同日付清购房首期款198235元,余款295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原告于合同签订日向被告支付购房首期款103235元,余款至今未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房地产预告登记号为330001**,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0B2304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0B2304号),同时注销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号为330001**),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被告吴**已经支付给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03235元,原告在扣除违约金30000元后,余款由原告在解除上述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三、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被告吴**负担;执行费及其它解除合同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
四、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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