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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3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31号



原告:刘**,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香港行政特区天水围,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13***(4)。
被告:李**,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原告刘**诉被告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与李**离婚,婚生子李**由李**抚养至年满18周岁,婚生女李**由刘**抚养至年满18周岁,抚养费各自承担。现该判决已生效。现因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工作能力,无正常经济收入,无能力供养李**,无法给李**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为保障李**能够健康成长,刘**经与李**协商,李**也自愿随母亲刘**生活,加之,刘**也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若李**与母亲刘**生活将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学习。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李**由刘**抚养;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刘**身份证、李**身份证、李**身份证、李**户口本、出生证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用以证实其诉讼主张。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同意李**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李**于1987年相识后同居生活,于1989年4月14日生育长女李**。1991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办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1994年7月28日生育次女李**,1997年1月23日生育儿子李**。2010年9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2010年11月11日,原告刘**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1年7月7日,原告刘**再次向起诉离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婚生子李**由被告李**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原告现移居香港生活,为了给小孩李**更好的生活环境,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经法庭向被告询问,被告李**表示同意小孩李**由原告刘**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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