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9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96号



原告:缪**,男,汉族,1981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07300***。
原告:卿**,女,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07032***。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程**、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卿**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款118326元(其中首付款112496元,房屋维修基金.4846元,代收费984元),并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原告缪**、卿**与被告**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区霞涌**花园第1幢一单元2404号房屋,总价款为362496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即签订合同日付清购房首期款112496元,余款250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原告于合同签订日向被告支付购房首期款112496元,余款至今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缪**、卿**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缪**、卿**已经支付给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12496元,扣除违约金36249元后的余款76247元,由被告在签收本调解书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取的原告缪**、卿**支付的房屋维修基金4846元,由原告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退款手续,被告予以协助。
四、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缪**、卿**负担。
五、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