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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原告: 杨**,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身份证号码:332526197609101***。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林**,该公司职员。
原告杨**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二、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所交的15000元定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9日,原告杨**与被告**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区霞涌**花园第3幢1单元3层5号房屋,总价款为370000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即原告须于2012年9月20日前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支付购房首期款120000元,余款250000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原告于协议书签订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5000元,但双方至今未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9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原告杨**已经支付给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定金15000元,被告扣除5000元后的余款10000元,由被告在签订本调解协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杨**负担。
四、上述认购协议书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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