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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7015***-0。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0921199001131***,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342423198002091***。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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