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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6号



原告:张**,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0307198702211***。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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