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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7号(2)
一、解除被告卓**与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登记备案号为:10B2230,预告登记号为3300018165;
二、被告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9145元;
三、原告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将被告卓**已交房款151453元扣除违约金49145元及解除合同备案所必需费用后予以退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被告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勇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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