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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3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31号



原告:钟**,女,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6305045***。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有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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