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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2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20号
原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0819***-9。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身份证号:440221198203092***,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6046***-9。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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