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3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34号



原告:黄**,女,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06156***。
委托代理人:皮**,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胡**、杨**,该公司职员。
原告黄**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25日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并交付了定金50000元,准备购买被告开发的“**花园”76栋4号商品房。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被告处就签订合同事宜与被告进行协商,但最终因客观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这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被告应当将定金返还原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判如所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等,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受该协议的约束。同时,答辩人证照齐全,并依法积极履行了催告义务,无任何过错。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构成了违约。被答辩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被答辩人签约,答辩人也给予了合理的延长期限,并数次催促被答辩人尽快签约,但被答辩人均置之不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被答辩人违约情形下其缴纳的定金可不予退还。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关于尽快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拟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取得**花园项目76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1年6月25日,原告黄**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物业情况,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花园项目第76栋04号房,一次性付款折后总价款为1700000元,认购缴纳定金为50000元;二、付款方式,原告须于2011年7月2日之前付清首期款510000元,剩余房款1190000元最迟于2011年8月25日付清;三、认购责任,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因原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于2011年6月25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
此后,原告未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2011年8月8日以编号为EN183238677CS快递单向原告寄送通知书,通知其于2011年8月16日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未予回应。2012年10月25日,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被告提交的关于尽快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取得**花园项目第76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房屋条件,原告黄**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该协议书有效,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在认购协议中约定了原告向被告给付购房定金50000元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该定金应当视为被告通过认购方式向原告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原告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被告就签约事宜进行协商,已构成违约,原告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原、被告至今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与被告订约,则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午8月25日签订的《阳光圣菲苑认购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