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4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40号
原告:江**,女,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身份证号码:360428198412132***。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斌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EC—3618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交付的全部房款85560元及相关费用7081.78元,共计92641.78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经查: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EC—3618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村第10幢1单元904号房。原告支付了购房款首付85560元,相关费用7081.78元(合同印花税127.78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6954元)。此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退还相应的购房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2月10日签署的编号为**EC-3618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解除涉案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后(预售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36**号,预告登记号为:11E3***),退还原告江**所缴纳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92641.78元;
三、原告江**同意负担退房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原告江**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斌生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于 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