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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原告:惠州市**总公司,住所地:大亚湾澳头,组织机构代码:28099***-1。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047***。
法定代表人:李**。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经济发展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总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总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经济发展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的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4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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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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