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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陈**,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辖区大亚湾澳头,身份证号码:441302196210010***,系惠州大亚湾**运输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面粉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组织机构代码:78125***-5。
法定代表人:鲍**。
被告:**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组织机构代码:77544***-3。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面粉有限公司、**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面粉有限公司、**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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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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