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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4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46号
原告:周**,女,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身份证号码:411381198810135***。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
法定代表人: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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