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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47号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47号
原告:罗**,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蕉岭县,身份证号码:441427197109020***。
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Ο一三年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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