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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9771***-3。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20303196507012***,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372822197309308***,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0845***-2。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6205085***。
原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浩龙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亚湾公司诉称,被告**公司的前身系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别于2008年12月23日和2010年3月2日与原告签订SZDF-08-DYW-1203号及SZDF-10-DYW-0303号《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被告黄**为担保人。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购买车载式泵车2台;双方又于2010年5月17日签订SZDF-10-DYW-0503号《汽车买卖合同》,**以现款方式购买车载式泵车一台。根据本份合同,三份合同项下的车辆待相应合同履行完后的过户及费用由**负责。合同同时约定,SZDF-8-DYW-1203号及SZDF-1O-DYW-0303号合同项下的车辆在全部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内办理完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交车等相关合同义务,但因被告**公司迟迟未付清购车款及没通过年审,原告无法配合被告**公司完成车辆过户手续。三方于2012年2月22日达成新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公司所欠购车款为142193元,由被告**公司自2012年2月1日起,每半年还款一次,共一年半分三次免息付清,被告黄**为担保人。但截止至起诉日,被告**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一期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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