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丰刑初字第243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9年6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丰都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轶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沈某某(已判决)萌生设立讨债公司,非法替人讨债牟利的念头,即于2011年年底租用泉州桥南片区晋江海丝景城9号楼2801室作为窝点,并于2012年5月起,先后纠集了魏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决),随后又通过魏、李纠集了被告人秦某及张某、罗某、陈某甲、魏某乙、王某某、张某某、景某等人(均已判决),开始从事非法讨债业务。其中,被告人秦某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沈某某受陈某乙(已判决)委托向被害人魏某丙、魏某丁、董某某讨债后,即纠集被告人秦某等人采用喷漆、打砸等违法手段,向上述被害人实施非法讨债。
(1)2012年12月29日凌晨3时许,沈某某纠集被告人秦某及李某某、魏某甲、张某、张某某、陈某甲、景某等人,驾驶两部汽车,分成两组,同时窜至被害人魏某丙的住宅即本区城东街道环城路226号及被害人魏某丁的住宅即本区城东街道思怀路3号,合伙持装有油漆的啤酒瓶扔砸上述两处住宅的窗户,持斧头等工具砍砸大门。秦某参与砍砸魏某丁住宅,事后分到人民币300元。
(2)2013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沈某某纠集被告人秦某及李某某、魏某甲、张某、陈某甲,窜至泉州市洛江区汉唐商城,持铁锤、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C/5736C汽车进行打砸,致该车挡风玻璃等部位毁损。秦某事后分到人民币300元。
2、沈某某受托向被害人郑某某讨债后,于2013年2月的一天凌晨,纠集被告人秦某及李某某、魏某甲、张某、陈某甲等人,窜至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的住宅即泉州市鲤城区堤后路18号,合伙持装有油漆的啤酒瓶扔砸该处窗户、墙壁,持铁锤打砸该处大门。秦某事后分到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3年10月7日在泉州市鲤城区浮桥明发酒店附近建设银行内抓获被告人秦某,公安人员同时扣押了秦某作案工具苹果4代手机一部、现金285元、居民身份证一张。归案后,秦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某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张某、陈某甲、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思怀路3号、洛江区汉唐商城、鲤城区堤后路18号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秦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秦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没收被告人秦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4代手机一部,将扣押在案的现金285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挥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魏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