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丰刑初字第211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于泉州市惠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惠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闽C7BA84号摩托车,行驶至本区东海街道后渚大桥泉州市区桥头地段与曾鸿清所驾驶的闽C9686H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轻微损坏及庄某某左右锁骨骨折、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右下肺创伤性湿肺、头面部外伤的交通事故。曾鸿清立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庄某某带至东南医院治疗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经检验,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87.62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本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曾鸿清赔偿庄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0元。归案后,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及曾某某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归案情况、抽取血液检测通知家属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送达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结案说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泉州东南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CT多媒体图文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挥锷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