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丰刑初字第172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负责人,家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C2825S小轿车,行至本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街与刺桐路交叉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闽D06M51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杨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赶至后,将杨某某及王某带至福建省泉州东南医院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98.73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王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杨某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杨某某赔偿了王某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闽D06M51号小轿车车辆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一次性付清该款项,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赖某某的证言及两人辨认杨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杨某某辨认被查获地点的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福建省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现场调解书、行驶证、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7067号民事调解书及收条、谅解书、结案说明书、归案说明、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杨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案发后,杨某某明知王某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已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相对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静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连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在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