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3号
原告:深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55386***-1。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惠州市**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127***。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30196206251***。
被告:康**,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身份证号码:430405196312120***。
被告:郑**,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1302198708156***。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温**,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郑**、康**、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郑**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根据2011年4月19日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被告**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一年期借款300万元,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被告**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2年4月23日划扣了原告3000397.31元。另被告郑**、康**、郑**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为被告**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请求法院判令:1. 被告**公司立即偿还3000397.31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给原告。2. 被告郑**、康**、郑**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编号为粤惠阳2011年小企借字007号《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交通银行借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2)编号为粤惠阳2011年保字005号保证合同及交通银行(惠州分行)付款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公司代被告**公司向银行偿还了人民币3000397.31元;(3)承诺书,拟证明被告郑**、康**、郑**对被告**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反担保。
四被告共同答辩称,答辩人**公司已向被答辩人偿还款项人民币3063760元,被答辩人应返还答辩人人民币63760元。理由是:1.2011年4月19日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时,答辩人**公司根据“款项收取明细”向被答辩人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750000元及预交吊费77760元等费用。被答辩人向银行偿还借款后,被答辩人应从答辩人交的保证金750000元及预交吊费77760元中扣除作为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偿还款项的部分;2.被答辩人已收到答辩人偿还款项人民币2236000元。依据以上事实,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偿还款项人民币3063760元(750000元+77760元+2236000元=3063760元),被答辩人应返还答辩人人民币63760元。
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四被告共同提交的证据有:(1)款项收取明细,拟证明原告为被告**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时,被告**公司需向原告先行支付保证金人民币750000元及需支付其他费用;(2)四份《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750000元及担保费40500元、预交吊费77760元、顾问费11250元等费用的事实;(3)转账-网银转账日志查询,拟证明原告收到被告偿还款项人民币2236000元的事实;(4)借款查询-授信业务查询,拟证明被告郑**偿还银行利息人民币231050.56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被告郑**、康**与被告郑**出具两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惠州市**钢铁有限公司、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钢铁有限公司、惠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至2012年4月18日期间,因经营需要,由深圳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向上海交通银行惠阳支行申请贷款(或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我们自愿以夫妻双方及共有的全部资产为向以上5家企业提供担保的深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期限自上述各笔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以借据、银行承兑汇票为准)到期之日起两年。反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罚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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