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3号(3)
二、被告郑**、康**、郑**对被告惠州市**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康**、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3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被告**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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