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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9号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70856***-X。
负责人: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410181198305109***。
委托代理人:赵**,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430111198410151***。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注册号:4413001010***。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赵**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庭外调解,现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分公司诉称,1993年10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大亚湾支行(前身为中国工商银行大亚湾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大亚湾支行)与被告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工行大亚湾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为1993年10月11日至1994年4月11日,月利率9‰,借款用作交通建设。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发放了全部贷款5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与原告(原名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将被告尚欠合同项下7笔借款本金金额人民币2649万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2005年9月7日,双方在《南方日报》刊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二)》,告知被告上述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向被告催收贷款主张权利。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催收并要求其履行义务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支付计至完全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0年6月20日为人民币9476897.91元,从2010年6月21日起到完全清偿日止以万分之二点一按季复利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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