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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3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3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身份证号码:441321196609241***。
委托代理人:姜**,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11121***。
原告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l、判决解除**花园**十一层A号房《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35,预售登记号:A202**);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02年7月4日,原告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花园第**幢十一层A号房,该房建筑面积134.65平方米,总房价为295691元,被告2002年7月4日付清总房款的30%即109691元,余下总房款的70%计186000元以银行按揭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期款109691元,并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将剩余购房款向原告支付完毕。此后,原、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且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合同,为此,原告代被告将其拖欠银行的贷款向银行返还,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亦于2009年6月10日已经注销。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涉案房产已经办理预售登记,登记号为A20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花园**十一层A号房《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35,预售登记号:A20**);
二、解除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后十天内,原告退回被告购房款109691元;
三、本案执行费、解除合同费用由原告承担。
四、关于本案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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