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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51号(2)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于**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9000元;
二、原告于**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因本次交通事故再向被告主张任何其他赔偿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不再退还。
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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