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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16号(2)
二、原、被告双方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本案被告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权利。
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李**负担。原告经本院批准缓交上述费用,原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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