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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6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64号
原告:曾**,女,土家族,1996年8月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522227199608084***。
法定代理人:曾**,男,土家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522227197810094***。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机电(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女,汉族,住址:湖南省宜章县。身份证号码:431022198211201***。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
原告曾**诉被告**机电(惠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6日进入被告塑胶部担任普通职员,10月份实领工资2350元、11月份实领工资2500元。2011年12月8日21时许,原告在车间工作时受伤。原告受伤后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仁安医院治疗,住院22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已解除劳动关系;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等7169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0月6日进入被告塑胶部担任普通职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8日21时许,原告在车间工作时手指受伤。原告受伤后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仁安医院治疗,住院22天。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等由被告负担。原告曾**向惠州市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机电(惠州)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等71690元。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惠湾劳人仲案字(2012)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机电(惠州)有限公司向曾**支付生活费8758元,驳回了曾**的其他诉讼请求。曾**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机电(惠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曾**赔偿损失38000元。原、被告双方确认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曾** 账号:6216617005003540***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惠州大亚湾北澳大道南路支行。如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赔偿款,被告除需继续承担支付赔偿款38000元责任之外,还应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原、被告双方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5元,经本院批准免交。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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