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20号(2)
粤LB**号的车主是被告**公司,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是被告陈**,被告**公司是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该车属于出租车,由被告陈**承保经营。该车在**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投保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户名 王** 账号 41033100460015**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凤凰支行。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王**保留主张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后续手术治疗费用的权利外,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若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需要后续手术治疗,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8元,由被告**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48元,被告**公司应负担部分应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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