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9号(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于201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29100元。原告张**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 张**,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坪山支行,账号 6228480120657906***;
二、被告惠州大亚湾**电路板厂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元,经本院批准免交。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