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6号(3)
交强险不足赔付及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部分为4250元,由被告曾**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曾**应当赔偿原告的部分,减去被告曾**应自行承担的司法鉴定费及评估费共1100元为3150元,由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先行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此次事故的司法鉴定费及评估费共1100元由曾**承担,减去其已向原告陈**支付人民币500元,被告曾**仍需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00元。
被告曾**辩称已向原告陈**支付的在大亚湾区人民医院的全部医疗费,并借给原告人民币500元,该款项应保险公司理赔时向被告曾**予以返还。被告曾**该项请求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