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原告:杨**,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道县。身份证号:432923197502208***。
委托代理人:査**、罗**,均为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安县。身份证号:440520196310282***。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440105196702070***。
委托代理人:周**,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附城镇。身份证号码:441622198410160***。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系粤I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440105196702070***。
委托代理人:周**,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441622198410160***。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诉被告李**、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此后因该案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审判员朱会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学炎、代理审判员古朝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1年11月01日23时50分左右,李**驾驶粤L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到大亚湾石化大区工地内发生碰撞工地内正在施工的人员杨**,造成杨**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该次交通事故经大亚湾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由被告李****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害赔偿款合计200803.04元:1、伙食补助费:1250.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共住院28天,则伙食补助费计算为:50元/天×25天=1250.00元;2、护理费:8550.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护理期为90天,另依据“居民服务业”的标准,则计算为95元/天×90天=8550.00元;3、营养费:3000.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需进行手术治疗,增加特别营养是客观及极为必要的,另依据《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嘱及司法鉴定意见营养期为60天,按每天50元计算,则营养费计算为:50元/天×60天=3000.00元;4、误工费:13416.67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原告出院时间为2011年11月27日,另医嘱应当全休3个月,则误工时间为115天,另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3500.00元,则误工费的计算应当3500元/月÷30天×115天=13416.67元;5、伤残赔偿金:47795.6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受害人经鉴定为拾级伤残,另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受诉法院地城镇标准计算,则计算为23897.80元/年×20年×10%=47795.60元。6、伤残鉴定费:2400.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鉴定费;7、伤残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8、交通费用:3000.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考虑原告前后两次转院治疗,且后次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多次客观发生交通费用。9、医疗费:75274.90元;10、后续医疗费:10000.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依据医院医嘱证明;11、被抚养人生活费:26115.87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原告母亲何**62周岁,需赡养18年,原告应当**担3分之1,现居住于原户籍;原告的的长子杨**1O周岁,需抚养8年、次子杨**6周岁,需抚养12年,原告应当**担2分之1,均居住于深圳市。则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5515.55元/年×18年÷3+22806.54元/年×20年÷2】×10%=26115.87元。经查,被告李**驾驶的粤L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实际支配人及所有人为被告**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有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被告均未作出赔偿。为了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200803.04元;2、上述赔偿款由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各保险赔偿限额内**担先行赔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的全部由被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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