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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0号(2)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23时50分左右,李**驾驶粤L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大亚湾石化区原油罐区扩容工程工地内因倒车碰撞工地内正在施工人员杨**,造成杨**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惠湾公交认字(2011)第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不**担此事故责任。杨**受伤后当日在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此后又转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杨**受伤后总共花费医疗费用75274.90元。杨**出院后委托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杨**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9500元。
粤LX**号车的车主是**公司,该车在**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杨**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50000元,该赔偿款包括原告杨**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原、被告双方确认上述赔偿款支付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如下账户,账号:44232801040010***,户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
二、原告杨**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向本案被告主张任何其他赔偿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杨**负担,该款原告经本院批准缓交,原告应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会东
审 判 员 谢学炎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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