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4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49号
原告:李**,男,汉族,1968年5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210403196805313***。
被告:邓**,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身份证号码:511011197511032***。
被告:王**,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湘市。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01190***。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郭**,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诉被告邓**、被告王**、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朱会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学炎、代理审判员古朝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15日及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及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l1年12月19日20时10分,邓**驾驶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大亚湾区管委会门前路段,与另一辆同方向行驶小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李**受伤。事故造成原告右面部损伤严重,部分牙齿松动及挫伤,右下肢扭伤,行动不便;在交通部门的协调下,当即呼叫120救护车送到大亚湾医院进行处理,因受伤严重按医嘱转诊惠阳人民医院。经检查,面部创伤处缝六针并进行药物消肿一周,随后前往惠州口腔医院进行牙齿治疗,损伤的门牙当天被迫拔出,三颗挫伤的牙齿采取保守治疗,其中一颗门牙松动严重且变黑,并按照医嘱休息6天。目前尽管对损伤严重的二颗牙齿更换了义齿,但仍无法恢复正常的咀嚼功能。惠州市惠阳人民医院诊断如下:右上鄂皮肤挫伤,缝针处理。四颗门牙松动,需专业门诊医院就医。惠州市口腔医院诊断如下:一颗门牙已部分折断,另一颗变黑,需拔出治疗。其它二颗观察。惠州市大亚湾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4月13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21804号,认定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不能积极配合治疗,而是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推委,并拒绝签署惠州市大亚湾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治疗阶段,被告拒不支付相关治疗费用,本人只能自垫费用,并选择尽可能少的花费方案进行医治。考虑到邓**收入水平较低,在交通警察大队组织的调解阶段,只提出赔偿医药赞、误工费、交通费等约计11000元的方案,但他的态度居然是要钱没有,拒不承担其该负的责任,选择逃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763元,误工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物品损坏(衣裤、皮鞋等)800元、交通费500元、后期可预见治疗费约20000元(需更换损坏的牙齿4次计),共计3l063元;二、判令被告邓**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一、被告王**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不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仅医疗费6763元有正规发票,其他费用均没有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王**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答辩人承保了涉案机动车的交强险,仅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二、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按照原告及车方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对原告诉请的费用提出如下异议:1、后期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2、误工费应当提供误工损失的证明;3、医疗费应当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票据;4、诉讼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邓**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20时10分,被告邓**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原告李**行驶至大亚湾管委会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告王**驾驶的粤B8**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和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先后在大亚湾区人民医院、惠阳区人民医院、惠州市口腔医院检查治疗。 原告李**支付了医疗费6763元。原告李**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根据原告李**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告李**的年收入为148570.85元。
被告王**是事故发生时粤B8**号车的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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