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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8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81号



原告:刘**,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412725198111291***。
被告: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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