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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8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杜**,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女,汉族,1986年5月28日,住江苏省南通市,身份证号码:320683198605289***。
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了位于惠州大亚湾**花园**南区24栋**号房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部价为1980000元,被告于2011年8月至12月期间支付了802000元首期款,剩余首期款由于资金问题,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房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现要求解除24栋**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注销备案、预告登记,由此产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责。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舒君自愿解除双方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11B3***,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34***号);
二、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解除预售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被告李舒君已付款802000元(不计利息);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诉讼费5910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被告李舒君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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