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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1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16号
原告:邓**,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340826197311266***。
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曹**
本院在审理邓**诉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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