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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09号



原告:钱**,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身份证号码:342601198307070***。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2日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EC-25415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二村第15栋**号房。原告已支付房款152251元,相关费用为37957.53元(其中车位费30000元,合同印花税161.13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7796.4元)合计190208.53元。由于个人离职原因,特申请退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交付的全部房款152251元,相关费用为37957.53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钱**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2年2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E4***,预告登记号:粤房地登惠州字第3300046***);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原告钱**所缴纳的费用共计190208.53元;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2052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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