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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360502196901066***。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A6***)及备案登记,同时解除该套房的预告登记(登记编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7***号);二、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及解除备案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明: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A6***),该合同约定:原告将“**”花园16栋2单元**号房出售给被告,由被告支付房款人民币646296元给原告。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交了首期款人民币259296元,并约定余款387000元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申请对该套房产进行预告登记,登记编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7**号。被告在交纳首期款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未将余款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仍未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A6**),同时解除该套房的预告登记(登记编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7**号);
二、被告郭**向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三、被告郭**已支付首期房款259296元,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在扣除违约金后,剩余199296元在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手续解除后十日内退还给被告郭**;
四、本案诉讼费650元、案件执行费及解除备案登记费用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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