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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8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88号
原告:李**,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住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10030***。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8日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EC-36003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二村第7栋2单元**号房。原告已支付房款101412元,相关费用为7493.31元(其中车位费0元,合同印花税160.71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7332.6元)合计108905.31元。由于经济困难原因,特申请退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交付的全部房款101412元,相关费用为7493.31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2年2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E2***,预告登记号:粤房地登惠州字第3300037***);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原告李**所缴纳的费用共计108905.31元;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1239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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