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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8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82号



原告:万*,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深圳坪山,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06190***。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年2月8日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EC-58045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二村第13栋**房。原告已支付房款115386元,相关费用为8134.09元(其中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抵押登记费80元,合同印花税177.69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7796.4元)合计123520.09元。由于离职,特申请退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交付的全部房款115386元及相关费用8134.09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万*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年2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44**号,预售登记号为:11E4**);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原告万*首付款115386元,相关费用7974.09元;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1385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万*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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