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8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80号



原告:钟**,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身份证号码:362102197710170***。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月6日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EC-591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二村第2栋1单元**房。原告已支付房款288557元,相关费用为39878.68元(其中车位费30000元,合同印花税234.28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9644.4元)合计328435.68元。由于经济困难,特申请退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交付的全部房款288557元及相关费用39878.68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钟**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2年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45**号,预售登记号为:11E2**);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原告钟**首付款288557元,相关费用39878.68元;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3113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钟**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