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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8号



原告:马**,男,满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身份证号码:130826198612283***。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4日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EC-11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二村第11栋**号房。原告已支付房款88280元,相关费用为7251.32元(其中车位费0元,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抵押登记费80元,合同印花税134.12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6907.02元)合计95531.32元。由于经济原因,特申请退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交付的全部房款88280元及相关费用7251.32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马**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1年1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E3**,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38**号);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原告马**首付款88280元,相关费用7091.32元;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1094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马**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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