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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3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35号
原告:周**,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510102196701227***。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EC-4726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二村第10栋2单元**号房。原告已支付房款135853元,相关费用为173096.33元(其中车位费30000元,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抵押登记费80元,合同印花税132.93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6954元)合计173096.33元。由于无法贷款及经济困难的原因,特申请退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交付的全部房款135853元及相关费用37243.33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2年1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1E3**,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36**号);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原告周**首付款135853元,相关费用37083.33元;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1881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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