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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3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30号
原告:张**,女,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10105197905172***。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EC-31503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二村第5栋1单元**房。原告已支付房款122919元,相关费用为9186.46元,(其中车位费0元,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抵押登记费80元,合同印花税201.46元,手续费50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8775元)合计132105.46元。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退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交付的全部房款122919元及相关费用9186.46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2年2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42***号,预售登记号为:11E2***);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原告张**首付款122919元、相关费用8976.46元;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1471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张**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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