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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2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29号




原告:王**,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510722197906285***。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EC-51648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二村第20栋2单元**房。原告已支付房款96842元,相关费用为38125.62元,(其中车位费30000元,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抵押登记费80元,合同印花税158.42元,代收代缴物业维修基金7807.2元)合计134967.62元。由于公司绩效工资大降,经济困难,特申请退房,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回所交付的全部房款96842元及相关费用38125.62元。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1年12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4**号,预售登记号为:11E5**);
二、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退还原告王**首付款96842元,相关费用37965.62元;
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解除备案登记费等由原告王**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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