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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原告:杜**,女,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杜**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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