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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0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06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叶**,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身份证码:3426231972040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9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 勇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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