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0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06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叶**,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女,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身份证码:3426231972040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9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 勇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