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元刑初字第204号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元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1996年1月18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7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池挺健,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迪,书记员邱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池挺健,被害人马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曹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三元区岩前镇吉口国有林场宿舍外,见到李某某抱着孩子跑到其面前,并叫喊求救,后被害人马某某追李某某到被告人杨某某面前。被告人杨某某见状前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拉,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拳脚打踢被害人马某某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处,导致被害人马某某受伤。2013年11月14日,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壹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壹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杨某某事出有因,其内心是将被害人马某某当做朋友才帮忙劝架,结果被害人马某某非但没有听劝,更是用言语、行为侮辱劝架的被告人,使双方发生推拉、打斗,以致酿成悲剧。2、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头部、胸部也被被害人马某某打伤。3、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杨某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只要被害人能够提出合情合理的赔偿数额,被告人将立即通过亲朋好友筹钱,对被害人马某某予以赔偿。5、被害人马某某自身有过错,由于被害人马某某的言行恶劣,诱发被告人杨某某产生犯意,并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对发生犯罪有过错。
被害人马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1、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因被害人马某某准备举报其盗窃他人林木行为,对被害人马某某怀恨在心,案发当晚,被告人杨某某见被害人马某某追赶李某某,遂借劝架之机,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打击报复。被告人杨某某先将被害人马某某推倒在地,而后骑坐在被害人马某某身上,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殴打。当被告人杨某某被人拖开后,又不顾他人劝阻,再次踢打被害人马某某,导致被害人马某某昏倒在地。3、被告人杨某某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差,对一些犯罪情节作了避重就轻的供述。4、被告人杨某某至今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悔罪表现,且有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焦某某、尤某某、薄某某在三元区岩前镇吉口国有林场薄某某宿舍喝酒聊天,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薄某某听到有人叫喊求救,被告人杨某某与薄某某走到门外见到李某某抱着孩子跑到面前,后被害人马某某追李某某到被告人杨某某面前,被告人杨某某见状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拉,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推倒在地,并拳打脚踢被害人马某某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导致被害人马某某受伤。2013年11月14日,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壹级)。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三明市公安局岩前派出所抓获归案。
在审理期间,本院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法律释明,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杨某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明确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其与李某某吵架,李某某抱着儿子往屋外跑,其就追出去,碰到被告人杨某某以及薄某某等人,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发生争吵,双方发生推拉后,被告人杨某某将其按倒在地,并用拳打其头部等处,用脚踢其胸口处。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其与被害人马某某在家发生争吵,其怕被被害人马某某打,就抱着儿子往屋外跑,被害人马某某就追出去,其碰到被告人杨某某与薄某某、焦某某、尤某某等人并向他们求救,被告人杨某某见状前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吵,并发生推拉,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推倒在地,并拳打脚踢被害人马某某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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