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元刑初字第30号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元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0月4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7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9月初,被告人池某某在三元区夏商百货门口处向一外号叫“野蛮”的男子(另案处理)协商购买其出售的一辆摩托车(蓝色,车架号:LBPPCJLA170290425,车牌号:闽AYN732,发动机号:07237955,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068元)。被告人池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880元的低价购买了该车并留着自用。2012年10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池某某将该车停放在三元区富兴超市门口,被被害人陈久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池某某因此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抓获,车辆被当场扣押,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陈久。
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池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发还物品及文件清单、车辆信息查询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报案材料,被害人陈久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崔海言的证言,被害人陈久的陈述,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明价鉴字(2012)17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共计人民币506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且本案涉案车辆均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郭秀娣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成珺
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