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元刑初字第22号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元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迪、廖世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5月12日1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自三明火车站沿三明市三元区三优街往三明海关方向行驶至海关路口时,因未靠路口中心左转弯,剐擦到未走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朱某某,致被害人朱某某受伤的后果。经群众报警,被告人罗某某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带至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抽血检验。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5mg/100ml,属醉酒状态。
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经协商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于次日付清全部赔偿款人民币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接警单、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验鉴定报告,提取血样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吴义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成珺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